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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3-2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推进依法、民主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学院各项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对各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统一管理,并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

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各单位涉及单位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各类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批转、公布和统一清理汇编等工作,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审核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学院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精神,维护各单位、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开和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院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主体、具体规范、解释单位和执行日期等。要求内容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其中,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授权相关单位负责起草。各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向学院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起草单位应就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实行会签制度。必要情况下,应召集有关专家和师生代表召开座谈会讨论;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利益的,应广泛征求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建议。

以上情形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职权范围的,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但须明确各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规范性文件批办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是否超越起草单位职权范围;

(三)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是否与学院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六)对体例、格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

规范性文件草案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或虽经起草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但双方或几方仍未达成一致的,应退回起草单位或暂缓办理。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提出提请学院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审议通过的,由主管院领导提出议题,按照规定程序讨论通过。需提交学院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由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根据学院相关会议的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最终文件,由院领导签发后,报请公布。若相关会议提出需做较大调整或修改的,经起草单位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学院办公室按照学院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委员会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名义公布实施。除授权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实施学院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或不宜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学院由审议通过该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会议授权有关二级单位负责解释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修改与废止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经常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变化,对已公布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一)因法律法规、高等教育相关政策调整,需要修改的;

(二)因章程修改或学院发展,需要修改的;

(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前提条件、调整对象发生改变的;

(四)规范性文件内容有违法、不当或冲突等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或修改,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条件发生改变,原规范性文件难以实施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合并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施行期限,且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年清理一次,具体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具体执行。

规范性文件清理中,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建议,若发现就同一事项有数种规定,性质相同或类似事项制定有数种规范性文件,可以建议合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发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清单,并根据上级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二十二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经2024学院18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217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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