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落实“三全育人”要求,提高工作质效,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函及网上咨询等形式咨询或者办理相关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负责解答、办理或交办、承办的制度。
首问负责人是指第一位接受服务对象来访、来电、来函或询问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单位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四条 纳入首问负责制的业务范围包括:业务办理、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工作建议。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管理服务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时,须礼貌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须耐心听取服务对象的陈述,并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相关规定,认真负责解答或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服务对象或拖延时间。
第六条 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资料齐全者,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对办理事项和服务对象的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
(二)对资料不齐全者,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三)对所提事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请示、协调的事项,应留下服务对象联系方式,并约定答复方式和时间,经请示、协调后,再予答复,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事项重大不能在5个工作日答复的,须在5个工作日联系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原因,商量答复时间,并尽快答复。
第七条 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将服务对象指引到办理此业务的具体承办人员,由该具体承办人员承接首问负责。首问负责人无法明确具体承办人员的,应请示本单位负责人予以明确。如联系不上对应人员的,应记录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尽快转交对应人员回复。禁止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话语予以回复。
(二)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耐心解释、详细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落实首问负责制应采取逐级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的工作人员,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行为,及时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九条 对首问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向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进行反馈,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加强对各二级单位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单位须加强管理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的能力及服务意识;各单位管理服务人员须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本单位各个岗位工作业务,认真负责、及时高效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引导及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7日学院第10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