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本着安全、节俭、高效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车辆,是指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及党政管理工作等日常办公所配置的内部车辆。
第三条 学院车辆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统一调派。
用于保卫处、基建产业处、后勤处等单位专项业务的车辆,由该车辆所在单位管理,须完善相关车辆管理办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车辆管理职责主要包括车辆使用审批与派车、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费用管理及司机管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审批与派车
第五条 学院车辆使用执行统一审批制度。各二级单位因办公用车,须提前3天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详见附件1),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送交学院办公室审批;因紧急办公用车,可直接联系学院办公室,同时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根据用车申请实际,统一派车。
学院办公室司机班具体负责车辆调度。在车辆使用审批通过后,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车辆。对同一路线(方向)用车,本着节俭原则,根据实际合并派车。
第七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用车者,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三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司机班负责学院车辆运行管理,严禁将车辆擅自交由他人保管、驾驶。
学院车辆须停放在校内指定停车场,派车任务结束后停到原地点。
第九条 司机班接到派车任务后,须调配司机做好取车登记、车辆安检等工作。
第十条 执行派车任务时,司机须对用车人做好安全提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按照通常合理路线安全驾驶。对用车人提出私用或违反安全驾驶的行为,须拒绝并及时报告学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 派车任务结束,司机须将车辆停放至学院指定停车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返校者,请示学院办公室同意后,须在符合停车规定的地点妥善停放;可以返校后,及时将车辆送回学院指定停车场。
第十二条 每次派车任务结束,司机须及时填写派车单中行驶里程、车辆费用等信息,尽快将派车单送交司机班。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执行车辆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月末,司机班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车辆运行月报表》(详见附件2),及时报告学院办公室。
第四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司机班负责学院车辆日常检查,按时进行车辆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车辆故障、安全隐患等问题,须及时报告、处理,严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确需维修、保养学院车辆时,司机班提前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详见附件3),报学院办公室审批;如遇在校外突发故障等特殊情况,司机须立即报告学院办公室处理,及时履行维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学院车辆须到汽车4S店或正规汽修厂维修、保养。司机班须派专人到场,负责监督维修、保养项目与质量;3000元及以上的项目,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5000元及以上的项目,报请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车辆费用主要包括车辆燃油费、路桥费、维修费、保养费、年检费、车船税费、第三者强制保险费、机动车商业保险费及使用社会车辆的费用,由学院办公室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车辆须严格履行使用、维修等审批手续,并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准备报销所需资料,方可进行车辆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 使用社会车辆的费用参照当地出租车运价结算,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第六章 司机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司机,由司机班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司机的基本要求: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钻研、提高安全驾驶技能,爱岗敬业,听从统一调度安排,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驶车辆。
(三)保管好学院车辆及钥匙,做好车况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经常检查车辆证照、保险等有效期,确保相关证照、保险等有效。
(四)无派车任务时须在值班室待命,自觉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合理安排做好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五)注重个人仪表,言行谨慎,文明礼貌,务必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维护学院形象。
第二十二条 司机执行派车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做好自我保护,及时报告交警、学院办公室,保护现场并配合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司机执行派车任务时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责任自负,罚款一律不予报销;因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
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被拘留的司机,须调离司机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司机的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相应奖惩。对工作勤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且表现突出的司机,可推荐参评学院优秀教职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司机,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职工处分管理规定(修订)》(院发[2021]72号)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8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车辆管理办法(修订)》(院发〔2019〕32号)同时废止。